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电子厂工作了15年的外来工,2000年2月至2006年3月任产品工程师,因工作出色于2006年4月提升为工程部主管,升职时,厂里又要求我们重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试工一个月。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又连续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无故定期合同。
去年年底,总公司(香港//集团)把**和另一间厂祥兴合并,公司要求我们重新与祥兴厂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入厂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当时但心工作年限问题,我和一部分同事就没有签定祥兴的劳动合同。
公司合并后,原**厂的客户流失,公司决定裁员,并通知我同人事部协商有关补偿金问题,本作协商的原则,我只要公司按的工资基数(9406元)补偿8个月即可(共计:75248元)。公司只同意补偿7个月(共计:65842元)。双方协商未果,人事部便强行拆出我的工作电脑,单方面调离我的工作岗位。我无可奈何,只有去lE部上班,其中人事部几次要我同意7个月的补偿,被我拒绝后,人事部又要调我去生产线做普工工作(劳动合同内注明我的工作岗位是:工程部主管;工作职责是:负责产品开发。)
原**厂的其它同事都被厂里用以上方法协迫就范,请问厂方做法违法吗?我该怎样维权?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