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3月进一外资公司,在深圳总部上班,已经签了2次合同,合同到期是2016年3月底,但是2014年1月自愿调到广州分公司,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工龄什么的直接转到广州这边来了,到现在也已经做了一年多,明年3月就要开始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去年8月换了一个总经理,我的经理走了,我们小组解散,我被换到其他小组,一直明确说是做辅助工作,但是现在公司说我没有承担主要工作的能力,在1月评估的时候突然评定为不合格,上周更是找了人事部来,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要给我两个星期来表现,但是还是没有分担主要工作给我,如果他们没有分担工作给我,还是坚持说我不能胜任,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算不算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赔偿双倍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