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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请问七至十级工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重新就业前工伤复发还能享受: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吗?

劳动纠纷
2005-11-22 19:56: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单位支付过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吗?
  • 终止劳动后,工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上述待遇。所以,我认为将无法享受到上述待遇。上述待遇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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