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
1.父母结婚后,用爷爷家的房子(承租人是爷爷)通过换房(当时允许此行为)的方式获得了两套老公房。其中一套用于父母以及我一家三口的共同居住,承租人是父亲。
2.几年之后母亲搬出老公房,在本市另租房屋工作。
3.再过几年之后父母离婚,离婚时我还未成年,离婚协议只笼统的写上了“小孩共同抚养。房子给小孩。”,离婚后母亲未迁出户口。
4.我成年后母亲以她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贷款分为来自亲戚的个人贷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我和爸爸住了经济适用房,原老公房则出租(当时已允许老公房出租)。父母有约定过“以房养房”,但约定过具体细则。
5.接下来的两年里,父亲将房租收入,扣除物业等费用后,如数交给母亲。总金额未超过个人或银行部分的偿还额度。
6.母亲依靠房租收入和其他钱款,将个人贷款部分偿还完毕之后。父亲拒绝继续给母亲租金收入,父母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父亲主张:老公房是他的;老公房的租金也是他的;“房子给小孩”应该解释为等父亲去世后就给;“以房养房”应该解释为实施时间持续到偿还完个人贷款部分为止。
母亲主张:老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有三分之一的份,并且房租收入也有三分之一的份;“房子给小孩”应该解释为等小孩成年后就给;“以房养房”应该解释为实施时间持续到偿还完个所有贷款完为止。
问题:
1.母亲对老公房及其房租的主张是否合理?请问相关法律法规?
2.“房子给小孩”未作具体说明,法院会如何解释?
3.“以房养房”未作具体约定,法院会如何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