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情况描述: 1.父母结婚后,用爷爷家的房子(承租人是爷爷)通过换房(当时允许此行为)的方式获得了两套老公房。其中一套用于父母以及我一家三口的共同居住,承租人是父亲。 2.几年之后母亲搬出老公房,在本市另租房屋工作。 3.再过几年之后父母离婚,离婚时我还未成年,离婚协议只笼统的写上了“小孩共同抚养。房子给小孩。”,离婚后母亲未迁出户口。 4.我成年后母亲以她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贷款分为来自亲戚的个人贷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我和爸爸住了经济适用房,原老公房则出租(当时已允许老公房出租)。父母有约定过“以房养房”,但约定过具体细则。 5.接下来的两年里,父亲将房租收入,扣除物业等费用后,如数交给母亲。总金额未超过个人或银行部分的偿还额度。 6.母亲依靠房租收入和其他钱款,将个人贷款部分偿还完毕之后。父亲拒绝继续给母亲租金收入,父母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父亲主张:老公房是他的;老公房的租金也是他的;“房子给小孩”应该解释为等父亲去世后就给;“以房养房”应该解释为实施时间持续到偿还完个人贷款部分为止。 母亲主张:老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有三分之一的份,并且房租收入也有三分之一的份;“房子给小孩”应该解释为等小孩成年后就给;“以房养房”应该解释为实施时间持续到偿还完个所有贷款完为止。 问题: 1.母亲对老公房及其房租的主张是否合理?请问相关法律法规? 2.“房子给小孩”未作具体说明,法院会如何解释? 3.“以房养房”未作具体约定,法院会如何解释?

民事相关
2015-03-23 12:12: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的情况描述不全,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来电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
    追问:谢谢你,我认为他们矛盾的根源应该不是想争夺财产,而是法律观点不统一。两方都将对方理解为想争夺财产,并且至少有一方主张着不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且还没有自觉。我母亲在衡量以家庭整体收入后,贷款买下了这套经济适用房,现在以个人账目算的话,资金流要亮红灯了。这是她先挑起纷争的重要理由。而我父母法律观点不同,于是就杠了起来。我现在在想办法绕开财产归属的法律评判,把财产问题边缘化,不重要化,也就不痛不痒了。
  • 房租归父亲,其他无实际可操作性。
  • 双方约定不明,个人认为你母亲的观点更为符合常理。
    追问:我母亲的哪些观点合理?我也觉得他们约定不明,把重要的事情怎么不事先说清楚的。以常识和新婚姻法宣传的精神我得偏向父亲,但是老公房听说有另一套处理方法,我先前查了好久法规也没查清楚,问有关部门也闻不到该怎样算。
  • 首先公房的产权人是国家,所以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房子给孩子的约定无效。
    追问:我觉得还是有效的。房子给孩子没说是给产权。可以是给使用权,也可以花很少的价钱买下变成产权房后再给。这是上世纪的老公房,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在的公房有些不一样……
    解答:即使给使用权的话,也要物业批准的,物业不准的话,还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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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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