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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拆迁,在2014年召开了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以2012年拆迁办张贴的一个拆迁公告作为拆迁启动时点,在召开会议之时还没有进行拆迁,在这次会议中也没有进行人员安置方案讨论,所以代表们就同意了拆迁启动时点,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之后,公司就这会议出了一个拆迁安置时点决议书,以2012年6月的通告作为人员安置时点,以会议记录上的签名附在决议书上,职工都不知道。并且此决议的人员安置时点与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不符,文件上明确指出,人员安置时点是指经过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人员安置方案之后才能作为安置时点启动。到目前为止,因为拆迁时点的问题,人员安置方案还没有通过。请问,之前那份关于人员安置启动时点的决议有效吗?

公司企业
2015-03-20 1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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