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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4人,出资比例为36%,25%,25%14%,于99年成立,营业期限10年。今年6月到期。股东会决议通过延期,但是,其中有1人(占25%)要求转股,结果没有收购的,于是他就伙同他哥哥(占25%)不签股东会决议。工商局的审验时间就要过期了,我(占36%,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在我公司章程上约定拥有再次表决权)和另外1个股东(占14%,公司监事)共同签字,我多签一次。这样按公司法生效吗?请赐教。

公司企业
2009-06-20 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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