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4人,出资比例为36%,25%,25%14%,于99年成立,营业期限10年。今年6月到期。股东会决议通过延期,但是,其中有1人(占25%)要求转股,结果没有收购的,于是他就伙同他哥哥(占25%)不签股东会决议。工商局的审验时间就要过期了,我(占36%,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在我公司章程上约定拥有再次表决权)和另外1个股东(占14%,公司监事)共同签字,我多签一次。这样按公司法生效吗?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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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签字也没有效率,如果对方要求转股,你们要么就接受,要么就停止公司的经营,将公司注销。如果想继续经营公司,建议与其协商转让股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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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股东之间已经相互不信任,丧失了人合基础,为什么不考虑注销公司而另行注册经营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是打破目前僵局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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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他们2人协商收购他们的股份。或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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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