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相约利用国庆节到黄州赤壁作一日游。他们向武汉某旅游公司交付团费,十月一日坐上了旅游公司的车来到黄州。张三李四兴致勃勃地游览了黄州赤壁。张三工于诗词,李四长于绘画。他们在赤壁欣赏苏东坡的“月梅图”、“赤壁赋“,张三作诗三首,李四作画四幅。中午张三请李四在黄州酒店餐馆吃钣。李四在黄州购得苏东坡诗画拓一套,钱不够向张三借钱30元。李四又拜访了在黄岗报社工作的一好友说话间提到自己这次画有四幅速写。
这位朋友看过画大喜,原来他是报社的美术编辑,正有组织画稿的任务,非常中意,于是请来隔壁的主编同志,代表编辑部与李某当面约定,画稿近期采用,发表后奉酬200元。李四在十年内不得将此画再在其他报刊上发表。晚上张三、李四回到武汉,愉快的旅游结束了。
请问:他们的一天活动中发生了合同关系没有,是些什么合同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