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拆迁,在2014年召开职工和股东代表大会,其中有部分职工代表是在2014年之前退休的人员,就和拆迁部门谈拆迁具体事项的委托书,并把拆迁办2012年6月下达的拆迁通知文件时间作为启动时间点,这个点是当时并没有涉及职工安置方案和时间点,但公司现在就把2012年定为职工安置方案的时间点,这样一来就会损害部分在职员工的权益,所以部分职工就不同意2012年作为职工安置方案时间点。我想问,这个职工安置方案时间点是否合理,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职工代表行使表决并有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来决定职工安置方案和时间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