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饭店做收银的工作,一个礼拜前,我被经理口头告知第二天不用去上班了 。原因是,当晚饭店客人多比较忙,他让去协助服务员上菜。我没去。后来他就叫我别去上班了。说我没有团队精神,请问这个被辞退的理由合法吗?我觉得自己做好收银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我做工作以外的事情。现在想去劳动局告他们,没有劳动合同,没交保险。在那里上班4个多月了。
1.如果去劳动仲裁,我应该要求怎样的诉求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2.现在证明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只有工资卡(工资卡是公司集体办的,工资卡存款明细单上写的“工资”),上班时候的照片。这些可以证明吗?
3.申请劳动仲裁书,我该怎么写?
希望懂这些的律师帮帮忙!谢谢大家,拜托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