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本村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对方提供土地,厂房,变压器搭电,本人投资并且负责经营。合同在盈利中写本人给对方每年定额利润分层两万元。后来,因为企业并未盈利,没有给对方两万元,对方停止变压器搭电的义务,导致企业停产。现在本人与经济合作社打违约合同的官司,但法院一审以该合同名为联营,实际是租赁合同为由驳回诉讼人请求,认为对方并没有违约,而是本人违约在先。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出租,法院以租赁合同来判,是否合理,有什么角度和观点可以反驳还判决,希望大家能帮帮忙。
-
你好。农村经济合作社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出租等方式予以流转使用。对于此类联营合同的性质,律师在研究合同的具体内容后才能进一步判断;至于法院判决是否合法,律师要研究判决书中关于事实的认定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后,才能予以评判。
你对合同和判决的具体内容,未说明透彻。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预约时间来律师事务所咨询。
-
你好,需要看具体约定
-
可以上述的 。
-
您好,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
从合同的性质上来反驳。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
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携带材料面谈。关键对于联营利润分配如何约定。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