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
您好,我于2014年8月1日在寿光新中源陶瓷工作,2015年1月6日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入职的时候,公司承诺的工资标准是前3个月保底2500元/月,从第四个月开始1800元/月底薪+提成,但是实际上公司第一个月只发了实习工资1000元,期间好不容易又要了两个月工资5000元,但是还有两个月的工资在辞职之后公司拒绝发放。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材料,只有在职期间印发的属于他们公司的我的名片,还有公司给我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的明细,这些能证明劳动关系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