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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广州某商场承租了一个三楼的铺面做经营之用,在招租之时,商场给我司的招租资料中为三楼的大部分铺面已租出(有文件为据),且地铁通道、美食广场、四楼商铺都会同时开始营业,但在签订的合同开业日期(2004年12月)到来之时,商场并未能按时交付与我司做营业之用,并连续两次致函我司更改开业日期,在一个月后(2005年1月)交付我司营业时,三楼开业的只有四个商铺,与当初的招租资料完全不符合,虽然陆续有商户开业,但至今为止三楼的开业率还不足50%,开业后由于三楼的经营环境极不理想,尽管商场向三楼商户一直发放缴费通知和催款通知,但三楼所有商户都一直与商场磋商,协议租金优惠问题,直到六个月后(2005年6月)双方达成协议,三楼的商铺免租到2005年5月,之后商场的经营环境并没有任何的好转,故三楼商户继续不断与商场沟通协商,希望能够达成租金优惠的协议,期间商场不断给商户发放缴费通知和催款通知,且答复商户说那是“例行公事”,现时商场以三楼的租户拖欠缴费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我想请问商场在招租时的承诺及宣传与后来的现实不符,是否对租户构成欺骗的行为?从签订合同后不论在开业日期,还是在租金方面,都没有遵守合同内容去执行,这份合同是否可以称为实践合同?对于他们的起诉,我们租户应从哪方面去应诉会好一些呢? 期待你的指导!谢谢!

经济相关
2005-11-17 00:0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