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初经招聘到某厂务工,厂方于2014年6月才与每位员工签订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仅一份,在厂方,期限为2014年6月至2016你6月】今年1月末,厂方在没提前通知更没与员工就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突然以经营困难为由将部分员工裁员,被裁员工到厂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与返还入厂押金问题协商时,厂方以民营企业没钱为由不予答复,后厂方不得已将被裁员工召回,但必须转岗,干脏活累活,干不了辞职,员工想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问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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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裁员应依法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主张没有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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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况,除了《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的两种情况》中所述的第2条以外,员工均可以拿到补偿。无论是企业认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还是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同,补偿的数额也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员工能拿到N+1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这里的N是指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支付0.5个月,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这里的“1”,是指企业解聘员工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要给员工1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马上离职,就需要发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小李是2004年8月9日进入某企业,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通知小李,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小李立即办理手续,离开办公场所,此时,小李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小李应拿的补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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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