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0月8号到公司食堂上班,2013年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没有签,2015年1月19号突然让我不要干了,劳动合同是和一个物业公司签的,等于就是我们挂在物业名下,工资和社保是我上班的公司发,现在公司突然辞退我了,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正当经济补偿,今天还打电话说我2015年1月分上的18天班其中的双休日没有工资,这符合劳动法吗,我现在只有物业给我们发工资的依据和社保依据,请问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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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那请问我是找物业还是找公司啊,现在不知道找谁去要这个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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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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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