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本村村民,B是在村里面施工建路的一个包工头。因为建路有矛盾,于是B便打电话威胁A,并伙同外村的在某天晚上拿砍刀到村支书家,非常明显是来闹事的。于是A便召集村里个组组长到家里面商议,因为村里老人看见,B拿着刀并喝醉酒,扬言要砍A,于是A他们拿着木棍就去了。但是B看着来人太多,便逃跑,A便和人追了出去。逃跑的路上失足掉进河里面淹死。现在个组组长已经被逮捕,以聚众斗殴罪被起诉,依照刑法292条第一款提起公诉。(但是公诉书上说的却是B是来商量解决问题的。并不是来闹事,而且村民作证看见B拿刀,喝醉酒等都没有写上起诉书,而且在A和村民追出去的时候有派出所的在场,派出所的也叫出去追,现在却成了派出所的来处理问题,现在一切责任都是A和各组组长,不知道这样会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