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小厂子里的负责人!20104年12月19日晚3名工人(短期的,属于临时工)在住房(厂子提供)里喝了点酒,加之他们自己搞了一些煤炭火进去烤,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直到20日早上发现通过120送至医院抢救,4天以后有2人逐步清醒,自己提出出院,剩余一人继续住院至2015年1月10多号才出院。(从始至终3人的所有费用均是我自己垫付,包括他的家属上来的生活费) 本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结束,可是在2015年2月1日晚23点45分左右,他们突然到我厂子里说病情又恶化了,于是我又每人垫付了1000的住院费,让他们治疗!(之前有一个工人的家属提出给他们8万块私了,被我当场拒绝,并且提出让他们经公处理,后面都多次在电话里提出要拿点钱给他们!所以这次3家人重新回来,估计是商量好回来讹钱的,因为他们3人都是同一个地方的)
大体情况就是这样,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