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入住酒店,28号6点退房多收半天房费,网上查了一下规定退房规定应告知客户,但酒店并未告知和提醒,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酒店方入住时并未告知退房规定,以及快到时间前都未通知我是否续住,直到晚上6点取行李时发现房卡失效,酒店方称不付房费, 就不让取行李,我的权益是否被侵犯,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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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退房条件|||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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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