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2年7月与原工作单位(国有企业、上海)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包括一“必须服务期协议”,服务期5年;单位为我提供入沪手续,发放生活补贴;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4万元,其中入沪手续,发放生活补贴各两万;发放生活补贴分为每月发放。2005年6月,本人因种种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单位未同意后,本人就此离开单位;单位2005年9月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4万。
本人认为:已经为单位工作3年,每月已经“发放生活补贴“费用应为工作所得。
单位提供的“入沪手续“费用实质花费3千到四千元,要求违约金2万是否是霸王条款?即使是2万,工作3年也应承担后两年的相应费用比例。
不知看法是否有道理?
违约金应该怎么算?大概多少钱?
请赐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