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事人的欠款纠纷案,已经过法院判决,但是现在的利息却发生了争执。借款时间是:1995年7月21日。判决书针对利息的判决是:“从1995年7月2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法院委托了会计事务所计算利息,计算方法是:从1995年7月21日,到判决书指定的被告还款时间(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了两段,一个5年,利率是年息13.86,一个一年,年息是2.25。之后又分了两段, 一个五年,一个两年。
计算出的结果债权人不同意,并要求都按照年息13.86算到最后。理由是:1、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属于合同性的,在合同期限内利率不能调。因为债务人从借款到现在没有还过利息,所以这一合同应该视同为利率年息13.86,时间是13年。
在判决之前按照银行存款规定,欠款的时间已经出现了两个时间段,即一个5年和一个一年,而判决书没有让分段计算,而是明确规定“从1995年7月2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也就是判决书的规定就不允许分段计算利息。
请各位律师看看到来会计事务所算得对,还是债权人说得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