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3年8月1日入职,14年7月25日离职,现在公司拖欠我6月、7月2个月的工资没发,一共9644元。协商很多次都没给。准备申请仲裁。公司没交保险。请求事项里我可以填写什么。还有赔偿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什么的都该怎么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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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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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一般是税前的应付工资来计算,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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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各地规定不同,实践中是不低于最低保障工资的。但法院判决可能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阅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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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