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2013年4月11日交的首期211120.0,本来是按揭的,但是因为我的信用卡有不良记录,建行不能按揭,于是开发商说等他们跟农行合作应该可以按揭,但是又催我在2013年11月13日支付了100000.00元,后来还是跟开发商协议分3次付清,第三次是2014年4月24日只付了尾款194000.0元,合同上的交房时间是2014年3月底,可是一直到2015年1月20日才交房,现在开发商不赔偿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的理由是我没有按时付款,请问我该怎么办呢?是我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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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国家规定是什么|||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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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