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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祖产旧房一栋,因国家需要,迁移至余庆县白坭镇环西路159号,经我父亲出资,改建成两楼一底房屋一栋,当时我的父母还没有结婚,父亲当时也没有子女,便把楼上四套房屋分别赠与胞侄三个,其中一套留给自己所有,楼下四小间门面当时父亲弟媳无生活来源,为顾极其生活起见交予其管理可酌情出租,并未归她所有,1994年父母结婚后有女儿一个(本人),四岁那年父亲因癌症去世,去世前特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如下:本人于1993年出资建造两楼一底房屋一栋除留用一套外分别赠与三胞侄各一套外另一楼右边一间胞侄(老二)所有,靠楼梯旁边留于自己使用,左边一间分给胞侄(老三)所有,中间一间共同使用,特例此书为证。 本人名下房屋归妻女继承使用。 此遗嘱未经公正请问是否有效

继承
2015-01-20 14: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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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