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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2002年我的一老乡在我上班的地方--东莞(一个体工商户处)通过我的同事取得的身份(第一代身份证老证或是旧身份证(已补办新证后不用的))用作注册公司的股东登记,当时本人不知情,注册时代替签字的人是把我身份证给他的人(是我当时的同事)。请问:如该公司现在经营过程中出违规、违法(如漏税什么的),或是欠债什么的。我会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吗? 现在该公司老板,当时注册说要我配合去签字注销的话,如果签字后会负责之前的相关法律或其它责作吗?

公司企业
2015-01-17 20:48: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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