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6年进入一所农村中学代课至今,由于学校当时没有经济条件,一直没有给我们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新劳保出台后,学校依旧没有给我购买社保,但要求我写了一份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保的承诺书,每月给我工资涨了50元作为社保补助,现2014年底,县社保局强制单位为我补交社保(2010年-2014年),我自己一次性补交个人所交部分10560元,现单位要我退还以前每月补助50元,合计3000元,请问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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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合法
追问:如果单位当时给我买,我现在也不会多缴纳几千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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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