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
宾川县罗官营村 户。父母双方已离婚且积怨极深,已经法院判定的基础上都无法妥协。子 、女 已成家。父母为让兄妹2人独立生活,团结和睦,划清产权,避免争议,经一家人商议立此分家协议。
一、分家前提:子 赡养母亲,负责生老病死。女 赡养父亲,负责生老病死,子女二人必须孝敬父母,不得推卸责任。房产划分后,双方各自经营,转让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出租超过5年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同等条件下以对方优先获得)。土地为长期在家居住人使用,使用者自负盈亏,若出租产生出租费用双方各半,盈利双方共享。
二、房产划分:老房子已经撤除,北方以离mou家墙面50公分平行延伸至最东面,面向公路每方各占27.55米,以此平分为南北两部分。
子已在原认的北半盖了五间房,女认南面。后女提出认北半,子同意调换,协议具体如下:
1. 女补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元)给子。签字按手印后先付给子捌万(80000元)。
2. 剩余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于贰零壹肆年底(2014年12月31日)前还给子。
3. 父亲 和女同意将房产证交给廖永林。子可利用老房产证贷款柒万元盖房。2014年12月31日前。女归还钱后,子还清房产证贷款,归还房产证原所属。
4. 2014年12月31日前女不能补给子剩余人民币柒万元钱,子有权收回原子盖的房子中至少三间。
三、宅基地按老房产证各自所占面积为准。增加部份各自解决。
四、房产划分后,子女负责老人衣食住行、安全、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保证其无后顾之忧。若父母双方矛盾,子女二人协商解决,不扯旧账,以子女实际立场解决。父母双方若有再找老伴,涉及财产及户口问题必须与子女商量同意,若在土地上建设须取得子女同意,属子女所有。
本协议2页一式四份,父母子女各执一份,本协议订立后,一经签字按手印,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未尽事宜子女二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 子: 女:
日期: 日期:
父亲: 母亲:
日期: 日期
见证人:
日 期 :
父亲当时在外打工不在场,经协议子拿一份协议让父亲签字后生效,后父亲不同意签字,这样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子女又签订了房屋对换协议,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