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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还不了,我注明了一般担保方式担保,另一人没有注明担保方式担保,双方应付怎样责任.

债权债务
2015-01-03 16:0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这种保证方式的关键问题是“不能履行”。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特别约定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普遍使用的保证方式。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偿还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情况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作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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