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朋友有一件官司,是08年初到房管局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标了远低于市价的17万,无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和付款期限,随后房产过户给了当时的同居女友。实际上也没有要求付房款而女方也没有付。地点是在广州。随后我朋友由于工作原因去了上海两年,其当时女友留在广州住在该房。这两年内我朋友偶有回来,水电费是由我朋友在缴,我朋友也陆续有寄生活费给女方。在10年初回来广州工作也是和她一起住在该房,10年底,女方搬出该房,此后一直是我朋友及家人住在里面。我朋友从那时就要求女方把名字还回来,女方当时答应但要求等到13年。在13年多次要求下,女方都不答应。
由于我朋友当时一直都是很信任女方,故签合同过户时以及后来女方答应13年还房都没有留下字据。
最初房子是由我朋友及父亲出资购买的。
请问一下:08年的交易可否因为房屋未付款以及房屋未交付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交易,即是虚假交易?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