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我长期在日本定居的姐姐,多次要求代为保管80岁高龄母亲名义下的售后公房,母亲就和姐姐签订了系争房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中,十分明确了系争房的代保管方式。
该份《协议书》中开宗明义约定:我有房屋一室半,地址卢湾区淮海路*弄*号楼**室,只因我年岁已大,许多事项无力去管,现托我大女儿代我管理房产之事,以赠送或出卖给她的形式都可以……如果将来房子变现,希望分给弟弟一份,其他没有关系的人包括姐弟的配偶也无权分享我的房产 2010年6月 落笔签名
然后于2011年过户到我姐姐名义下了,姐姐也没有付过一分钱的房款,合同中均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付款方式和时间,只支付了2.3万契税,对我母亲也隐瞒了契税之事,否则母亲没有必要让姐姐浪费掉2.3万仅仅取得代为管理房子的权利(实际是为欺诈老年人的房产)之后的水电费煤气物业费和装修费都是母亲支付的,租金收取到2013年,被告不再上交租金给母亲了,2013年底才起诉姐姐。一审根据司法部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协议书上的笔迹是被告签名,被告授权的律师也认可笔迹鉴定报告结果,最后被判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仍旧归属母亲。
被告上诉中级法院,以司法鉴定研究所的鉴定师没有带回被告在工作单位历史签名原件,而是扫描后带回去和协议书笔迹对比,不符合流程;还在上诉状诽谤妈妈伪造协议书,要求对协议书形成时间是不是2013年底,而非2010年形成日期要求重新鉴定,想推翻原判发回重申,我们可以拒绝该无理要求,打断姐姐想拖延时间的计划吗?中院会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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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发回重申,由中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材应由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研究所的鉴定师没有义务去带回被告在工作单位历史签名原件,且年轻时的历史签名不一定会被采用为年老时的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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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可能是不合理的鉴定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是否改判,需要看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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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理由的,法院会的,一般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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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中院会重新鉴定,至于您姐姐提起的上诉我方只能积极应诉,毕竟二审终审制,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必须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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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可能是不合理的鉴定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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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