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14年12月1日起,已经不再负责公司天津业务工作。截止到今日(12月25日)公司相关人员未与我联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11月份本人工资按照公司人事及财务规定,应该在下月20日-25日期间发放,截止到今日16:40还未收到工资。本人从2014年3月20日-2014年11月30日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9月份和10月份本人工资还因为公司管理层人员裁定,扣除基本工资和补贴的20%,在10月份参与重庆糖酒会(10月1日-15日)公司未按国家劳动法给予加班费。以上为基本情况,公司未有相关人事人员与我联系商讨劳动赔偿问题,本人就职在天津(也是本地人),公司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北京有营销中心,但没有注册公司,只是办公室。因为牵扯异地问题,不详走劳动仲裁,牵扯精力时间太久,没时间往返山东 天津两地,希望找律师朋友代理劳动赔偿官司,本人物证,人证,工资流水等相关手续都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