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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公司已卖给了另外一家外国企业,现我们公司行政老总给我们每人寄了一封挂号信,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他的依据是劳动法第26条每三款,即: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合法吗?难道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企业
2014-12-27 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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