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方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经营项目为:汽车销售。合同还约定: “乙方如将房子转租、分租的都要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房租条款。”
租期五年,现刚满一年,乙方提出:要将铺面转租给丙,甲方即在原合同的空白处, 写上了"同意转租给丙,原合同继续有效”。甲和丙未订任何书面协议,丙接手后,交了几个月租金,把铺面用来做广告制做,且已欠了七个月租金。现甲要提告。问被告应是乙或丙?两人都是?
违约事实、 除了列欠交租金,还需列自改经营项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