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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这个离婚案件是2003年6月判决的,法院判决书是这么写的:“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补偿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重启执行,这十一年来法院所判的这个债务利息该怎样计算,是应该按照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来计算呢?

婚姻家庭
2014-12-23 19: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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