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它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宜将其定性为定金,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无故请求出租人返还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现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且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请求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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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律师,他压了一些钱在我这,他的意思是索要押金。但是我出于自己的经济考虑,不想把押金退给他。他目前已经超过交租时间了,也不腾房。他说的意思是除非返回押金,否则不搬走。我起诉他,诉求是要求腾房以及赔偿逾期带来的损失,能否打赢?
另外,合同中,说的可以提前30天提退组的事,也跟我谈了,但我不同意,这个是否还是按照合同继续执行来算,还是从他可以单方面要求退租即可。
解答:你的诉讼请求很合理。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或者短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