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好。我十年前与人合伙投资注册办公司,公司每年结账时,把每年盈利分给投资人,以字据形式确认,投资人可取可不取,只要保留字据就能证明自己一共分得盈利多少。我因与合伙人意见不合撤出,由于公司是在乡村办的,账务管理不规范,我撤出时最后三年的盈利分红并没有给我字据证明,只是公司帐上写着每人应分多少,自己也知道。但撤出算账时没有想到这最后三年的盈利分红(共15万),只是把有盈利分红字据的结算了,现在想起来,事情已经过去10年之久,自己也没字据证明,想向公司索要苦于没有证明,公司不承认咋办?如果公司把帐改了也没办法呀?难道我只能吃哑巴亏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