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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象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采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东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我们的公司是在上海的,签约方是在东莞,这第六款是签约方更改的,请问这样写的话,可以吗?或如何修改,能保证我方的权益,谢

婚姻家庭
2018-12-08 17:54:0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仲裁的地点在东莞”,东莞没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改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直接改为“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采取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东莞没有这个仲裁委,该条无效
  • 起诉解决。。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合同纠纷涉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的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4、其他民商法单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其规定,如《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5条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
  •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amp;lt;仲裁法amp;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 改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公司在合同上如需完善过做风险规避可以联系本律师。
  • 建议将争议管辖放在原告所在地,方便将来的可能产生的诉讼程序。
    并且建议您约定法院管辖而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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