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间题上是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例如,7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各占1/7份额,如果要将这套房屋出售或者出租,只需7个共有人中的s个人同意即可。但是,以上所述都是法律关于共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具体从登记的角度来说,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因为,登记机构为实现登记的公信力效力,必须按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通过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如实反映相关事项,提供详尽的申请登记资料,以此来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转移、消灭、共有房屋的分割和转让、共有房屋的抵押、设立地役权等。怎样理解这前后矛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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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和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 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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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粗浅理解:物权法规定的是物权处分有效的规定,即按照规定处分即为有效的物权行为。
但是行政确认过程中需要共同确认,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来讲,按照物权法规定受让的即为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时如果不能办理,可以通过诉讼确权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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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下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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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是物权处分有效的规定,即按照规定处分即为有效的物权行为。
但是行政确认过程中需要共同确认,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来讲,按照物权法规定受让的即为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时如果不能办理,可以通过诉讼确权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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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实行细则,前后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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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说明案情后待给您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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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