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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缴足的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公司企业
2018-09-30 00:13: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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