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山东某建设集团第十一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于2006年4月8日签订办公楼建筑工程合同,自2006年8月7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的第二年,甲方办公楼外墙体出现裂缝和渗水情况,乙方对办公楼实施了维修,但维修多次外墙体依然裂缝漏水,后经双方协商,与2009年6月19日达成协议,甲方支付部分工程款,乙方负责3个月内将办公楼内外漏雨裂缝处处理好,修复到无渗漏无裂缝,若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将自行维修,所花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但3个月后,乙方并未履行协议,甲方于2009年10月9日发出限期维修通告函,乙方回函同意由甲方自行维修,关于维修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确定,并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由于双方关于维修费用一直未达成协议,所以办公楼内外裂缝渗漏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因此甲方所欠乙方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55000.0元(伍万伍千元整)也未结算,同时甲方办公楼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所有资料乙方一直扣留,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要求乙方来维修,乙方已保修期已过,拒绝维修,并要求我们给付保证金一半,才给我们办房产证资料,并表示以后对楼房质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保修期过了吗?对方有权利扣押我们的资料吗?如果我们自己维修,有向对方追偿维修费的权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