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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某银行工作3年,签合同是跟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今年12月31日。由于银行裁减人手,决定不与我续签合同,银行按规定赔付我3个月工资的遣散费,但年终奖就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银行每年农历过年前都有年终奖发放)请问银行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追讨年终奖吗?怎么样追讨呢?而且银行说我今个月无论做到几号都照发今个月的工资给我,那我应该现在就走,还是做到月尾再走呢?好不容易做到最后一个月,说不给我年终奖好惨的,又不是我自己辞职的,请律师给我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4-12-04 09:06: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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