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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双倍工资,合同载明使用日期2014年3月1日,合同签字日期2013年10月26日,对方以用工备案名册和用工备案反诉,对反诉提出异议但未见庭审记录,稀里糊涂在庭审记录签了字,仲裁判不支持,还在裁决书上写明本人未提出反驳意见,却在法理依据写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实施条例第6条,咋办?如果在起诉官司还能打赢吗?怎么操作呢?

劳动纠纷
2014-11-30 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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