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当时已怀孕,现在孩子2岁,同时第二次怀孕6个多月。在结婚后,男方与他父母用他母亲名下的房子申请了10万贷款,因当时我怀有身孕没去工作,贷款有一部分用于生活开销,期间也有利用此贷款开过一间租金1200童装店,但货品都是由我娘家提供,每个月营业额都用于家庭。因款项不是经我手支出,我并不十分清楚所以款项支出去向,2013年6月此10万贷款男方家人表示已用光,男方再次申请二次贷款,贷了4万多,并换了一个地方经营服装店。但因经营不善加部分家庭开支,另因男方信用卡负债累累,此次的贷款也很快用光。现在男方要求女方双方平分所有债务,但是女方认为,即使有部分贷款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跟生意经营,但也不至于个人承担所有债务的一半,并且债务是在女方怀孕期间产生,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偿还生活费用吗?离婚后,孩子会跟哪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