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男方单身,买了商品房,交了首付后,其余部分用公积金贷款,并办理了房产证。
2009年男方与女方恋爱并结婚,注册登记结婚当天,女方凭结婚证提取了自己公积金账户存款3万元,为男方还清了房贷余款。
2012年男女双方离婚。
请问法律工作者,女方用公积金还的这3万元房贷属于什么性质?
因为是女方结婚前的公积金存款,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男方向女方的借款?
最终是该分割房产,还是给女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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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3万元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向女方补偿。
追问:谢谢您,男方要给予女方多少补偿呢?是按房子的增值比例进行补偿吗?还是通过协议,只还3万外加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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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由男方对女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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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成立,应该也没有借条。我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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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