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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高速公路,沿线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户口农转非。当时我在上高中,户口同父母在一起,之后上大学,户口迁到学校,随后参加工作,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为解决民生问题,政府统一规划场地,划拨安置宅基地(门面)给农转非人员自己建房。开发区政策规定,以户口簿为准,1~2人的家庭划一个门面,1~3的家庭划二个门面,1~4人的家庭划三个门面等,老人有儿女的不能单独划门面,只能搭配在儿女的户口上一起划。因划拨门面时我的户口已迁出(上大学),就没有给划宅基地,其他兄弟姐妹划宅基地时,父母又没有搭配在他们户口上划。后来落实政策,划拨宅基地以农转非时的户口簿为准,所以和父母共同获得二个门面,但这时我早已结婚出嫁。获奖二个门面后,父母与其他兄弟姐妹商议后,同我签定了门面的使用协议,父母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协议的大概内容是:门面由我使用(建房),父母开出的条件是,有一个子女搭建一套住房,建房的成本由该子女自己出,我房屋建好以后,简装一套住房给父母住到死为止,仅有居住权,其它任权利都没有,产权归我所有,再一次性补偿给父母现金20000元。房子建好后,我一一的兑现了协议,并把住房钥匙交给了父母,他们也接受了。然而,现在房屋产权证办下来了,房产需要分户,分户就需要父亲签证(母亲已在二年前去逝,母亲的继承权由搭建住房的一个子女继承,父亲及所有的兄弟姐妹都去律师事务所签了字进行公证),父亲反悔了,还想得到更多的利益。我该怎么办?我想咨询的是,我和父母签的协议有效吗?我们能要求法院执行同父母签定的协议吗?

婚姻家庭
2014-11-20 21:33: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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