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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三家股东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出纳是由其中一方股东派出,公司领导事先没有通知派出出纳的股东单位,请问公司领导的决定合法吗?依据何在?撬出纳保险柜需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出纳保险柜被撬开以后,出纳本人还对不对其中重要资料负责呢?请大虾们指点,有点急,不胜感激

公司企业
2005-11-17 16:18: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属于公司内部经营问题,如果公司管理层决定,没有什么不可。不过最好找人证在场,清点保险柜中财物,否则财物有缺失的,出纳可免除赔偿责任。
  • 还有一条,该出纳已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有迹象表明,该出纳在撬柜前一天,去银行领取了公司业务回单,这算不算坚持上班?
    公司领导是另一控股股东派出
  • 那些重要资料应由谁来负责
  • 很简单:
    在出纳拒不到场的情况下,最好找公证机关在场,并清理资料,这样确保能分清责任,对于此前的资料出纳仍承担相应责任。
  • 此做法不太合适.建议妥善处理.
  • 个人认为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在领导同意后是可以的。
  • 保险柜是由出纳保管,应该通知出纳开启,擅自开启,应对该结果负责。
  • 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如没有,个人以为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如果是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是可以的。
  • 其实是针对派出纳的股东而采取的行动,出纳几天不来上班只是借口。没那么简单的事情。
  • 法律很难解决这样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纠纷,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如因该行为产生损失,由过错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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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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