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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当初签租房合同、平时收房租的老伯是房东的父亲,他跟老伴住在2楼,我们租的6楼,10个房间都有人住,大家跟老伯相处很不错,也没有什么不满。 前两天有人敲门,说是民生银行的代理律师,还有几个法院执行局的人,通知我说房东将六楼抵押给了银行,现在银行要收回并拍卖房子,看了租房合同后,要求我这个月的房租到期后就不要再住在这里了(房租是押一交一)。但是房东或者老伯都没来,说是联系不上。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租客该怎么办,银行或者法院是否能够强行要求我们搬离?谢谢。

合同纠纷
2014-11-17 2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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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在执行当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 详细>>
  • 到期搬离即可。未到期不需要搬离
    解答:区分二种情况:第一种先成立租赁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也就是说租赁期未到,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方无权要求你搬离;第二种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租赁关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但是,房租未到期,要求提前搬离,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时间搬离。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即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此外补充一点:租赁合同关系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还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存在的影响。:“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综上:关键看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设定抵押权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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