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8月17日由熟人的介绍下进了一家在北海市**镇的一家肥料厂工作,当时熟人说老板是让我去做会计助理,肥料厂的老板说试用期2个月,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去到那里工作了2个月,发现我的主要工作内容不是做会计助理,而是打杂的,而且工资并不是每个月发的,而是年前春节才一次性发。所以在试用期期间(10月14日)我提出了辞职,老板当时同意说批准辞职,但是要做到11月10日才能离职(当时在场的还有公司的一个负责人)。但是到了11月10日,老板又开始推脱不让我辞职,而且进厂3个月的工资也不发给我,一直推脱说过几天发过几天发。我想问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该去劳动保障监察队和劳动仲裁 投诉?如果投诉的话,需要什么证据。 因为我手头上,只有一份工作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