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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诉福清市城乡与住房建设局因违法报备:福清金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一案,福清市融侨城小区总面积49万6千平方米,业主3764户,但物业前期服务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福清市建设局滥用职权给出融驳回建物合备「2012」第137号备案证明,致使金辉物业用此备案的依据等同于合同,强加给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又做了三年,(每年的物业费约1200万)。现合同已到期,业委会还没成立,街道出来主持续聘又未达50%业主同意而宣告无效。 现在一审福清法院仅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审判委会研究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觉得一审法院偏袒被告,适用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请求的情形”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成立,现在本人已上诉于二审福州中院,请求行政诉讼知名律师帮助!请求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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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09:11: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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