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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4月份生的孩子,之后向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金,但生育金是按照所在公司员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我个人工资所得是高于这个基数的。于是返回工作岗位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发差额。公司补发了差额,但是差额是按照A减去公司员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其中A是我去年12个月每月月收入的总和除以12计算出来的,总和并未包含年终奖。我咨询了12333,被告知应该按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总额来平均,工资性收入总额是包括年终奖的。而公司坚持认为不应包括年终奖。现在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关键是这一块个人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讲,我该怎么办呢?如果申请调解或仲裁,我能拿到年终奖这部分对应的差额吗?另外,申请调解或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比如过几年离职了再去要。

经济相关
2014-11-19 06: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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