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中国老板,她让我签了大陆深圳的试用合同,然后要求我签一份基于香港法的国际服务合同。这份国际合同是要和一个老外做咨询的,还有一个这个老外找的美国客户签的。都是短期合同,但是我要求看合同内容的话不让。然后说签了才能工作,我想到是2个月的短期,我就签了。我现在因为认识到这个老外才是操纵一切的人,中国老板是听他的,美国客户的钱都是给他的,但是他很狡猾,因为他没有和中国老板签劳动合同,每次和他谈判都说中国老板是我老板,他只是顾问。事实上钱都是他管的,我们所有人都要听他的。我现在如果想走了,是按照大陆深圳试用合同就行了吗?那个香港的国际服务合同对我有影响吗?(合同是老外用自己开的香港公司,我名字身份证,美国客户公司三方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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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追问:那个合同是用中国老板的公司来做担保的,指定我是提供服务的人,然后老外是在客户委托在中国给我们做顾问的人。其实我最想问的是一个中国大陆的人会不会受基于香港法制定的合同的约束,我们办公都是在大陆,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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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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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