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企的HR,我向求职者发出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录用通知书,并获得了他的签字回传。
但由于后来发现总部与他所在的公司有业务上的关系,觉得现在挖他过来是有风险的,所以现在想要撤销该他的录用。
但是在通知书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到岗日期(写的是到岗时间再议),也没有提及需要他递交辞职相关资料的要求。且对方目前也尚未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的申请。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司要撤销该内定通知书的话,是否可以?且是否违反要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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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贵司可以直接撤销,不会有大的问题,毕竟还没正式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他也没离职,现在只是一个录用意向,的确贵司违法了承诺内容,但最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赔偿他面试的必要合理费用而已。
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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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录用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时才开始成立,是否有责任,其实要看对方是否有损失,并且和你们这边的因果关系有多大,所以最好还是尽早通知撤销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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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录用通知书还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话双方还未成立正式劳动关系,你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你要撤销录用通知,但是若给对方造成损失了,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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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录用通知书还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话双方还未成立正式劳动关系,你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你要撤销录用通知,但是若给对方造成损失了,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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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贵司可以直接撤销,不会有大的问题,毕竟还没正式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他也没离职,现在只是一个录用意向,的确贵司违法了承诺内容,但最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赔偿他面试的必要合理费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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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